案件解讀:
湯某、劉某、馬某、王某與某公司于2013年先后簽訂多份借款合同,通過實際出借并接受他人債權轉讓,取得對某公司合計2.6億元借款的債權。為擔保該借款合同履行,四人與該公司分別簽訂多份商品房預售合同,并向當地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辦理了備案登記。該債權陸續到期后,因該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,雙方經對賬,確認該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.78元。雙方隨后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,約定某公司將其名下房屋出售給四人,上述欠款本息轉為已付購房款,剩余購房款38601982.22元,待辦理完畢全部標的物產權轉移登記后一次性支付給該公司。湯某等四人提交與該公司對賬表顯示,雙方之間的借款利息系分別按照月利率3%和4%、逾期利率10%計算,并計算復利。
后4人向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:一、公司向湯某等4人支付違約金6000萬元;二、公司承擔湯某4人主張權利過程中的損失費用416300元;三、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。